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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申請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040135703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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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申請推動產學合作
    ,提供創業團隊進駐學校場域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於本部主管之學校。

三、學校為達到學用合一目的,並協助師生創新創業,於不妨礙校務發展及教學進
    行之原則下,得提供實體空間供創業團隊進駐,並經本部核定後,於學校場域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作為共同教學研究、實習訓練或培育新創事業之場域。

  前項所稱創業團隊,指由教師或學生組成並以成立新創公司為目的之團隊。

四、學校場域提供公司設立登記之對象,限於學校師生或畢業五年內學生組成之創
    業團隊。

五、學校申請提供場域供創業團隊進駐並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本部分下列階段審核:

  (一) 第一階段:學校申請創業團隊進駐學校場域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應經學校相
       關會議通過,並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檢附會議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
       報本部:

     1、產學合作專責單位、管理及監督章則。

     2、產學合作專責單位之整體人事規劃。

     3、學校提供場域之使用範圍及用途。

     4、有助於提升學校教學研究之說明。

     5、學校所定創業團隊進駐學校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及審查基準。

     6、學校輔導公司及公司經營不善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登記等相關處理
         機制。

     7、其他相關說明。

  (二) 第二階段:經本部核定得提供場域供創業團隊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學校,應
       檢附下列個案申請資料報本部:

     1、公司設立登記之目的。

     2、公司設立登記期程、營業項目、資本額及股東結構等。

     3、學校對公司之審查意見。

     4、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對提升學校教學研究之關連性及效益說明。

     5、其他相關說明。

  本部視學校執行情況,得同意學校免依第二階段程序辦理。

六、學校提供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期限以三年為原則,並得延長至多
    二年。

七、經本部核定得提供學校場域供創業團隊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學校,應每半年將
    執行情形函報本部;執行情形不佳者,本部得廢止核定。